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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
来源: 作者:合肥三十二中 日期:2013-12-03 阅读:49039次

高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

一、入学

第一条 经市教育局批准,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,凭录取学校颁发的入学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。

任何学校不准私自招收新生,不准接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新生。

新生应按时报到入学。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,必须在开学一周内申述理由,并持相关证明材料,向录取学校请假并办理准假手续。无故一周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,各校要在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备案、除名。

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,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核,发现德、智、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、弄虚作假的,应报市教育局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三条 各学校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,按规定的时间凭新生录取花名册建立新生学籍。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列学号,方为取得正式学籍。

第四条 未报到入学的新生,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,按休学规定办理,保留入学资格一年;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其它原因户口迁出我市的,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凭户口簿、家长调动关系证明材料,经市教育局批准,学校将该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,发往转入地的市或县教育主管部门,由转入地安排入学。

凡户口不在我市,因特殊情况,家长和学生申请要求在我市借读高中的,需经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办公室审查批准。经批准参加中考,并达到我市高中录取分数线的新生作为“借读生”。

第五条 班级学额应不超过60人(包括留级、转入和复学生)。

二、考试

第六条 学校要按课程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、智、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。

第七条 改进考试方法,减少考试次数。毕业会考,由省统一组织进行。经省教育厅审批,学校可自行组织毕业会考。

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格检查,实施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,建立健康档案。

第八条 文化课考试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,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,分优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四个等级。每学期的各科成绩按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平均计算。学期成绩不及格的,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。学年成绩,会考学科以会考成绩为准,非会考学科按上、下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。毕业会考学科不及格的,按照省教育厅毕业会考补考统一要求进行。实施新课程改革后,考试评价办法另行制定。

三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、转学

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,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。属因病休学的,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附医药费发票,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,并报市教育局备案,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。因病尚未痊愈,可继续休学一年。高中阶段休学不得超过两次。毕业班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。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年级学校或转入他校。

学生在一学期内,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,跟班学习有困难,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、留级或退学。

学生在一个学期内,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。

第十条 休学期满后,须及时申请复学。因病休学期满复学,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,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。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,作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十一条 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,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。外地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入或其他原因,户口迁入我市要求转入我市就读的,需持家长调动关系证明材料、户口簿,转学证(须经教育主管部门签章)、升学志愿表、学籍表,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。市教育局根据学生的入学成绩、有关学校录取分数线和班学额情况,相对就近安排入学。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的转学证件、户籍证件和家长单位证明,由教导处审核,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。

转入民办学校的学生,只须持转学证、学生学籍表及会考成绩证明。

凡符合转入学籍的学生,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。凡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转学证件、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,学校不得擅自接收。

在外地省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要求转入我市省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,在我市省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班学额未满的前提下,入学成绩还须达到我市当年省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。

户口在我市,而在外地借读要求回我市就读的学生,除上述转学所需证件外,还须持原就读地学校的初中毕业证书。

第十二条 各校应在每年的高一、高二和高三毕业会考报名之前,分别进行毕业会考报名的学籍和户口资格审查。

凡入学时户口在我市,后随家长调动或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出的,学校应通知家长和学生办理转学手续。户口迁出我市的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毕业会考。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我市继续就读的,家长和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,学校同意后,报经市教育局批准。

第十三条 本市内学生原则不转学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,可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,报经市教育局批准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之间不得互转,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之间不得互转。学生经考核确有特长的可申请转入特色、综合高中。

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(技工学校、职业学校、中等专业学校、职业类学校综合高中班)的学生,不得转入全日制普通高中。

第十五条 休学、复学、转学(转入和转出)学生,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“学籍变更表”报市教育局。

四、升学、留级、毕业、结业

第十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,经考试确实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,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,学校批准,准予跳级。跳级学生需报市教育局备案。

第十七条 经学生本人申请,学校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(本科)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被高一级(本科)学校录取的学生,准予提前毕业。学校可将该生在校最后学年成绩或毕业会考成绩报市教育局审核,报经省教育厅批准,提前发给毕业证书。

第十八条 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,补考后学科仍有不及格,准予留级,学校要从严控制 。

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,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。

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要从严掌握。学生修业期满,思想品德考查合格,毕业会考考试及考查各科成绩均合格,体育达到毕业会考合格标准的学生,应准予按时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,骑缝加盖学校公章;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审查,省教育厅验印。

毕业证书遗失,除因出国需要可申请补发外,一律不予补发。遗失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者,应及时向毕业学校报告,并在市级以上党报 (含市级报纸)声明证书遗失作废。遗失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学生,如确需高中毕业学历证明,可通过毕业学校向市教育局申请,市教育局将根据学校提供的登报声明、学校证明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复印件,经审核后补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《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》(《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》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)。

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,不得留级重读。

对修业期满两年以上而未满三学年的高中学生(含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),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,一般不得复学。

五、奖励、处分

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“三好”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,发给奖状,以资鼓励。

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、学生守则和有关考试守则,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,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(以一年为限)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。对违法犯罪的学生,由司法机关处理。

对学生的处分,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,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,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。属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校长批准公布;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,报经市教育局批准,由所在学校校长公布。

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,应由班主任提出,经班级评议、学校批准,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。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,应予鼓励。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。

对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学生,学校须开除其学籍,并报市教育局备案、除名。

第二十二条 学生受奖励、处分和撤销处分,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,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
六、学籍档案管理

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档案包括:毕业登记表、学籍表和健康检查表等。

第二十四条 学校永久保存档案有:新生录取花名册、升学志愿表、毕业证书存根、毕业会考考试、考查成绩登记表、学籍变更表等。

第二十五条 转学生的学籍档案,转出学校应及时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,由学生本人自带转入学校。

第二十六条 学籍档案实行合肥市全日制普通高中统一表式。

第二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,乱开转学证、假学籍证明、假毕业会考成绩证明、假毕业(结业、肄业)证书、假“三好”

学生(优秀学生干部)证明、涂改学籍档案的,对直接责任人

应给予纪律处分,违法者要依法惩处。

七、附则
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合肥市各级各类普通高中(含参照普通高中招生的职业类学校综合高中班)。各县教育局要根据本规定,制定实施细则,并定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。

第二十九条 学生例外死亡,市区学校和三县教育局应及时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报告。

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市教育局。
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,原《合肥市高中学籍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